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五年度
台上字第三三七號
上 訴 人 高苑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連溝
上 訴 人 甲○○(楨)
被 上訴 人 乙○○
法定代理人 詹清坤
右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六月三十日台灣高等法
院高雄分院第二審更審判決(八十四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九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
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連帶負擔。
理 由
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
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者,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
七條定有明文。是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非主張原
判決違背法令以為上訴理由,即屬
不應准許,自應認為不合法而駁回之,經本院著有判例( 二十六年鄂上字第二三六號
)。
本件上訴人對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係以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
及本其職權認定
兩造過失程度不當為理由,而未具體說明其違背何項法令條款。
依首
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
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五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二 月 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 啟 賓
法官 洪 根 樹
法官 謝 正 勝
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黃 熙 嫣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