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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上字第 3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三三七號   上 訴 人 高苑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連溝   上 訴 人 甲○○(楨)   被 上訴 人 乙○○   法定代理人 詹清坤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六月三十日台灣高等法 院高雄分院第二審更審判決(八十四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九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 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連帶負擔。 理 由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以違背法令為理由者,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 七條定有明文。是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非主張原判決違背法令以為上訴理由,即屬 不應准許,自應認為不合法而駁回之,經本院著有判例( 二十六年鄂上字第二三六號 )。本件上訴人對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係以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 及本其職權認定兩造過失程度不當為理由,而未具體說明其違背何項法令條款。首 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 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五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二 月 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 啟 賓 法官 洪 根 樹 法官 謝 正 勝 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黃 熙 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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