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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上字第 3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三六○號   上 訴 人 甲○○   被 上訴 人 源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武秀珍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六月二十六日台灣高 等法院第二審判決(八十四年勞上字第一九號),提起上訴,於本院擴張上訴之聲明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人擴張聲明部分之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關於擴張聲明部分,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第三審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 文。本件上訴人於第二審關於誤餐伙食費、退休金部分,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台幣 (下同)十六萬元本息、二十一萬元本息(見原審卷第一六頁反面、七一頁正面、一 四八頁正面)。經原審判決駁回其上訴後,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竟聲明廢棄原判 決該敗訴部分,改判命被上訴人給付誤餐伙食費十六萬二千元本息、退休金二十二萬 五千元本息。其中超過十六萬元本息、二十一萬元本息部分,為在本院擴張上訴之聲 明。依首開規定,此項擴張聲明部分之上訴,自屬於法不合。 據上論結,本件擴張聲明之上訴為不合法。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二 月 十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范 秉 閣 法官 朱 錦 娟 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顏 南 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三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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