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五年度
台上字第三六○號
上 訴 人 甲○○
被
上訴 人 源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武秀珍
右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六月二十六日台灣高
等法院第二審判決(八十四年勞上字第一九號),提起上訴,於本院擴張上
訴之聲明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人
擴張聲明部分之
上訴駁回。
第三審
訴訟費用關於擴張聲明部分,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第三審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
文。
本件上訴人於第二審關於誤餐伙食費、退休金部分,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台幣
(下同)十六萬元本息、二十一萬元本息(見原審卷第一六頁反面、七一頁正面、一
四八頁正面)。經原審判決駁回其上訴後,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竟聲明廢棄原判
決該敗訴部分,改判命被上訴人給付誤餐伙食費十六萬二千元本息、退休金二十二萬
五千元本息。其中超過十六萬元本息、二十一萬元本息部分,為在本院擴張上訴之聲
明。依首開規定,此項擴張聲明部分之上訴,自屬
於法不合。
據上論結,本件擴張聲明之上訴為不合法。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二 月 十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范 秉 閣
法官 朱 錦 娟
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顏 南 全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三 月 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