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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上字第 4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3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四六一號   上 訴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蘇維華律師   被 上訴 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八月十四日台灣高等法 院第二審判決(八十四年度上字第六○九號),提起上訴,其中擴張上訴聲明部分,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明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在第三審程序,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三條 第一項之規定自明。本件上訴人於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擴張上訴之聲明為:被上訴 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台幣(下同)一百八十三萬元本息。加上原審命被上訴人應 給付之十七萬三千四百五十四元本息,已達二百萬三千四百五十四元本息,顯超出其 在第一審及原審所聲明之一百九十八萬三千四百五十四元本息。其中所超出之二萬元 本息部分,自屬聲明之擴張。揆之前揭說明,法之所許。(上訴人合法上訴部分 ,本院另為「判決」,附此敍明)。 據上論結,本件聲明為不合法,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三 月 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張 福 安 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蘇 達 志 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許 澍 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三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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