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五年度
台上字第五三六號
上 訴 人 甲○○
訴訟
代理人 陳卿和
律師
被
上訴 人 乙○○
右
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人
追加之訴駁回。
追加之訴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第三審法院應以第二審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之基礎,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
第一項定有明文,故在第三審法院不得為訴之追加。查
本件上訴人對原判決提起上訴
,備位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新台幣三百萬元及自訴狀
繕本送達之
翌日起加付法定
遲延利息,屬訴之追加,
揆諸首揭說明,自
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追加之訴為不合法,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三 月 十四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蕭 亨 國
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楊 隆 順
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徐 璧 湖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