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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上字第 64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3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六四○號   上 訴 人 甲○○        丙○○   被上訴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三十一 日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第二審更審判決(八十三年度上更㈡字第二六號),提起上 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廢棄,發回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理 由 法律裁判應廻避之法官(推事),參與裁判者,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判決參與裁判之法官中黃崑宗一員, 卷查曾參與原審更審前最後一次之裁判,依同法第三十二條第七款規定,應自行廻避 ,竟仍參與裁判,徵之首揭規定,原判決即應認為當然違背法令。上訴論旨,求予 廢棄原判決,無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四百七十八 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范 秉 閣 法官 朱 錦 娟 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蘇 達 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四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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