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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上字第 6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3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六八八號   上  訴  人 乙○○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被 上 訴 人 甲○○   法 定 代理人 劉秋和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九月十一日台灣高等法 院台南分院判決(八十四年度訴字第三九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連帶負擔。 理 由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以違背法令為理由者,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 七條定有明文。是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非主張原判決違背法令以為上訴理由,即屬 不應准許,自應認為不合法而駁回之,經本院著有判例(二十六年鄂上字第二三六號 )。查本件上訴人對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係以原審取捨證據及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 不當為理由,而未具體說明其違背何項法令條款。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 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五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蕭 亨 國 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楊 隆 順 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徐 璧 湖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四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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