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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上字第 70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3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七○三號   上 訴 人 甲 ○ ○         蕭 龍 錫         蕭 亦 堅         蕭 新 錦         蕭  鼎   上 訴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劉 金 標   上 訴 人 呂 祈 組         蕭 金 鍫         蕭 樹 類         蕭 龍 坤         蕭 奕 湧         蕭蔡招治即蕭         蕭 秀 雀         蕭 文 華         蕭 文 聰   兼 右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蕭 江 蘇   上 訴 人 翁 申 烈         蕭 烟 料         廖 壽 生         廖 壽 坤         楊 壽 榮         蕭 振 義         蕭 洪 陣         蕭 文 彬         蕭 貫 譽         蕭 文 進         蕭 金 源   被 上訴 人 丙 ○ ○         乙 ○ ○         宋 錦 順         蕭 陸 坤         蕭 和 男         蕭 阿 桂即         張 麗 芬同         宋 永 坤即         宋 永 安同         宋 永 豐同 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三月二十日台灣高等 法院台中分院第二審更審判決(八十二年度上更㈠字第三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 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除駁回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即主文第四項)訴訟費用部分外廢棄,發 回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理 由 本件為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上訴人甲 ○○、蕭龍錫、蕭亦堅、蕭新錦、蕭鼎提起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 一款規定,其效力及於同造共同訴訟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呂祈組、蕭金鍫、蕭樹類 、蕭龍坤、蕭奕湧、蕭蔡招治、蕭秀雀、蕭文華、蕭文聰、蕭江蘇、翁申烈、蕭烟料 、廖壽生、廖壽坤、楊壽榮、蕭振義、蕭洪陣、蕭文彬、蕭貫譽、蕭文進、蕭金源, 均併列之為上訴人,合先敍明。 次分割共有物之訴,係就同一共有關係之共有物,予以分割,使共有人就共有物之 一部分單獨取得所有權之形成訴訟。故數共有關係之共有物除依其性質及其共有人與 應有部分均相同,並經共有人全體同意等情形外,尚難認其得合併分割。又訴訟繫屬 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第三人如經訴訟之他造 同意,得代當事人承當訴訟,為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前段所規 定。兩造共有坐落彰化縣○○鄉○○○段第六九號、旱、面積○‧三五二五公頃,同 所六九-六號、建、面積○‧○八八五公頃,同所第六九-七號、建、面積○‧○八 四一公頃,同所六九-八號、建、面積○‧○六二七公頃四筆土地,雖均相隣接,且 共有人及應有部分大致相同,各筆土地,有臨馬路者,有屬袋地者,因位置不同, 價值自異,如合併分割,形同應有部分之互易,各共有人分得之土地可能僅為其中一 筆土地之部分,而喪失較有價值之他筆土地所有權,致價值相差懸殊,自失公平。經 本院前次發回意旨指明。原審徒以共有數筆不同地號土地之共有人,如以成立一共 有關係之意思而共有該數筆土地者,不得將該數筆土地予以合併分割,以增加經濟 效益。系爭四筆土地相互毗鄰,其共有人均相同,各共有人於該四筆土地之應有部分 除被上訴人宋錦順、宋永坤、宋永安、宋永豐有些微差異外,餘均無不同,同段六九 -六、六九-七、六九-八號土地並自六九號土地分割出,認係基於成立一共有關 係之意思而共有系爭四筆土地,兩造均認應予合併分割云云,逕為合併分割。未斟酌 僅被上訴人及部分上訴人表示同意合併分割之意(見原審更㈠卷第一宗第一一六頁) ,已欠允洽。又上訴人甲○○及訴外人蕭棋文於原審具狀分別聲明承當上訴人蕭鼎、 蕭龍錫、蕭奕湧與上訴人蕭亦堅、蕭新錦之訴訟(見原審更㈠卷第三宗第三十七頁) ,已獲被上訴人蕭和男、乙○○、宋錦順、蕭阿桂、張麗芬表示同意其承當訴訟(見 同卷第一一四頁),而原審未將該聲明狀送達於其餘被上訴人,遽以甲○○等之承當 訴訟未經對造當事人全體之同意,不予准許,亦有未合。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關於分 割部分為不當,聲明廢棄,非無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四百七十八 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蕭 亨 國 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楊 隆 順 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徐 璧 湖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四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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