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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上字第 7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4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確認租佃關係不存在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七一八號   上 訴 人 丙 ○ ○   被上訴人 甲○○○        乙 ○ ○        王 道 宏 右當事人間確認租佃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再審判決(八十三年度再字第三九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 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送達時起 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 ,茲已逾期,未據補正,其上訴自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 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四 月 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曾 桂 香 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徐 璧 湖 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顏 南 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四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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