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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上字第 7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4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七二九號   上 訴 人 甲○○   被 上訴 人 瑞成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家寰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五月十五日台灣高 等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八十三年度上更㈡字第三二七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 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以違背法令為理由者,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 七條定有明文。是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非主張原判決違背法令以為上訴理由,即屬 不應准許,自應認為不合法而駁回之,經本院著有判例(二十六年鄂上字第二三六號 )。本件上訴人對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並未具體說明其違背何項法令條款。首揭 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 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四 月 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奇 福 法官 許 朝 雄 法官 梁 松 雄 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劉 延 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四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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