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五年度
台上字第七六二號
上 訴 人 乙 ○ ○
被
上訴 人 福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簡榮星
被 上訴 人 甲 ○ ○
洪 漢 川
右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六月十二日臺灣高
等法院高雄分院第二審判決(八十三年度上字第五○九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
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預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預納足額裁判費,及另應補繳第一、二審裁
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時起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五年三
月二十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
迄未據補正,其上訴自
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
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四 月 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蕭 亨 國
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楊 隆 順
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劉 延 村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