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上字第 9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4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九○○號   上 訴 人 乙○○   被上訴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四月二十四日臺灣高等 法院第二審判決(八十四年度上字第二○六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第三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二審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若該當 事人在第二審已受勝訴之判決,其對之提起上訴,自合法。經查本件被上訴人就第 一審所為關於其不利益部分之判決(即上訴人勝訴部分),聲明不服,經原法院駁回 其上訴,該第二審判決關於被上訴人部分,對於上訴人尚無不利益之情形,其就該部 分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依前揭說明,即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 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蕭 亨 國 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楊 隆 順 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劉 福 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五 月 九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