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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上字第 9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5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入會費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九五五號   上 訴 人 乙○○         甲○○   被 上訴 人 國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俊賢   訴訟代理人 曾宗廷律師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入會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九月二十五日臺灣 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八十三年度重上字第四三○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對於財產權上訴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 所得受之利益不逾十萬元者,不得上訴。此項利益額數,依現制,現行法規所定金額 之貨幣單位為元者,以新臺幣元之三倍折算之;前述十萬元,應折合為新臺幣三十萬 元。本件上訴人對第二審判決上訴,聲明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乙○○新臺幣一十 二萬八千三百元,給付上訴人甲○○新臺幣一十三萬元。其提起第三審上訴所得受之 利益既不逾新臺幣三十萬元,自在不得上訴之列,其上訴自屬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 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五   月   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 啟 賓 法官 洪 根 樹 法官 謝 正 勝 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黃 熙 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五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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