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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上字第 9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5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九八一號   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金盛律師   被 上訴 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四月十七日臺灣高等法 院第二審更審判決(八十三年度重上更㈠字第六一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第三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二審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若該當事人 在第二審已受勝訴部分之判決,對之提起上訴自合法。查本件原判決第二項係判命 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新台幣一百七十五萬元本息,核係對上訴人有利之判決,上訴人 不服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竟就上開勝訴部分亦一併聲明不服。依上說明,上訴人就 該部分之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 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五 月 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曾 桂 香 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徐 璧 湖 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許 朝 雄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五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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