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五年度
台上字第九八四號
上 訴 人 乙○○
被
上訴人 甲○○
林勝豐
林勝富
右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月十六日台灣高等法
院第二審判決(八十四年度上字第一○五三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第三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二審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若該當事人
在第二審已受勝訴部分之判決,對之提起上訴自
非合法。查
本件原判決就第一審判命
被上訴人
連帶給付上訴人金額中之新台幣二十四萬三千五百五十八元本息部分
予以維
持,駁回被上訴人
上開部分之上訴,核係對上訴人有利之判決。上訴人不服第二審判
決提起上訴,竟就上開勝訴部分亦一併聲明不服。依上說明,上訴人就該部分之上訴
,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
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五 月 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曾 桂 香
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徐 璧 湖
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許 朝 雄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五 月 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