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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抗字第 1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3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強制執行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一二四號   再抗告人 甲○○ 右再抗告人就乙○○與建厚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 國八十四年十二月十一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八十四年度抗字第九八八號),提 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程序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提起抗告,須受裁定之當事人始得為之。本件再抗告人並原法院裁定所列之當事 人,竟對之提起再抗告,依上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依強制執行法第四十四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 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三 月 十四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蕭 亨 國 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楊 隆 順 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徐 璧 湖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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