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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抗字第 1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3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一三四號   再 抗告 人 乙○○ 右再抗告人因與甲○○等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一月二十 九日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裁定(八十四年度抗字第八○二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 定如左: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程序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 由 訟事件,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再為抗告,非訟事 件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甲○○等間聲請拍賣抵押 物事件,對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八十四年度抗字第八○二號裁定再為抗告,並未 具體指摘原裁定有如何違背法令情形,依上說明,其再抗告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八條、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 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三 月 十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 啟 賓 法官 洪 根 樹 法官 謝 正 勝 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黃 熙 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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