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一四二號
抗 告 人 騎士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鼎倫
右
抗告人因宣告破產事件,
聲請再審,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台灣高等
法院高雄分院裁定(八十四年度再字第四一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
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按聲請再審,其目的在請求廢棄不利於己之確定裁定,代以利己之裁定,故受有利裁
定確定之
當事人,自無許其聲請再審之餘地。查
本件破產事件係由抗告人騎士事業股
份有限公司向台灣屏東地方法院聲請宣告其破產,台灣屏東地方法院循其聲請裁定宣
告其破產,原法院裁定
予以維持,抗告人自屬受有利確定裁定之當事人,依首開說明
,其聲請再審,自
非合法。原法院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雖非以此為理由,但其結
果並無二致,原裁定仍可維持。抗告意旨,聲明廢棄原裁定,不能認為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破產法第五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
、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 啟 賓
法官 洪 根 樹
法官 謝 正 勝
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黃 熙 嫣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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