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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抗字第 1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3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一四八號   再抗告人 乙○○ 右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甲○○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 十月十二日本院裁定(八十四年度台抗字第五四○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程序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 由 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係屬訟事件,而非訟事件法對已確定之非訟事件並無 得提起再抗告之規定。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八十四年度台抗字第五四○號本票准許強 制執行事件所為之確定裁定,提起再抗告,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八條、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 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李 錦 豐 法官 楊 鼎 章 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許 朝 雄 法官 梁 松 雄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四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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