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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抗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一五號   抗告人 甲○○ 右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一月七日 台灣高等法院裁定(八十四年度抗更㈠字第三五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為不合法而駁回 之,或以抗告為有理由而廢棄或變更原裁定者,對於該裁定得再為抗告。依此規定之 反面解釋,抗告法院以抗告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裁定,自在不得再為抗告之列。本件抗 告人不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四年度重訴字第二九六號裁定,提起抗告,經原法院 以抗告無理由予以駁回。抗告人復對該裁定提起再抗告,原法院以抗告人提起再抗告 不合上開規定,因將其再抗告以裁定駁回之,經核於法尚無違背。抗告意旨任意指摘 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 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一 月 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張 福 安 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蘇 達 志 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許 澍 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一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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