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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抗字第 1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4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借款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一六七號   抗告人 曾天助       曾天爵       曾天從 右抗告人因與雲林縣莿桐鄉農會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八 日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裁定(八十五年度聲字第一七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 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本件抗告人以原法院八十四年度上字第五六二號判決,就其免為假執行聲請,漏未 裁判,向原法院聲請補充判決。查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及同法第三百 九十四條之規定,得聲請補充判決者,以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 或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宣告,或忽視假執行之聲請者為限,至忽視免為假 執行之聲請,不在得聲請補充判決之列。原法院以裁定駁回抗告人所為補充判決之聲 請,經核於法無違背。抗告論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 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四 月 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奇 福 法官 許 朝 雄 法官 梁 松 雄 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劉 延 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四 月 二十七 日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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