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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抗字第 2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4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二○四號   再 抗告 人 鎮巖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孟珍 右再抗告人因與曾汝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 五年二月七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裁定(八十五年度抗字第一三五號),提起再抗 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程序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 由 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再為抗告,非訟事件法第二十 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是當事人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再為抗告,對於裁定如何違背法 令,應有具體之指摘。否則,其再抗告即難認為合法。本件再抗告人對於原裁定再為 抗告,並未具體表明原裁定有如何違背法令之處,依上說明,其再抗告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八條、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 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四 月 十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 啟 賓 法官 洪 根 樹 法官 謝 正 勝 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黃 熙 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四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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