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抗字第 2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4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二一四號   抗告人 乙○○ 右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三月七日台 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裁定(八十五年度聲字第二十一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理 由 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該 所謂受訴法院係指已繫屬或應繫屬之專屬管轄法院而言。本件抗告人對於原法院八十 四年度重訴字第二十二號判決,已提起第三審上訴為由聲請訴訟救助。關於其聲請訴 訟救助部分,自專屬於本院管轄。抗告人向無管轄權之原法院為聲請,原法院未依 同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裁定為移送,而逕為抗告人不利之裁定,即屬不合。抗告 論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難謂無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四 月 十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張 福 安 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蘇 達 志 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許 澍 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四 月 三十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