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抗字第 2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5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房屋強制執行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二五七號   再抗告人 甲○○   代 理 人 俞兆年律師 右再抗告人因台灣銀行與乙○○間請求返還房屋強制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四 年十二月十八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八十四年度抗字第二五一六號),提起再抗告,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程序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抗告為受裁定之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對於裁定聲明不服之方法,若受裁定 之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即不得為之。本件再抗告人並非受裁定之當事人或訴訟 關係人,竟對原裁定提起再抗告,依上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依強制執行法第四十四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 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五 月 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許 朝 雄 法官 梁 松 雄 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徐 璧 湖 法官 許 澍 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