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抗字第 2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5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裁定登記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二六二號   抗 告 人 乙○○         千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謝阿紗 右抗告人因與甲00000000間裁定登記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三月二十 六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八十四年度抗字第二九三五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提起再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六條第二項規定,限於以抗告為不合法而駁 回之,或以抗告為有理由而廢棄或變更原裁定者,始得為之。至對抗告法院以無理由 而駁回抗告之裁定,即不得再為抗告。本件抗告人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三年度 聲字第七四八號裁定,提起抗告,經原法院以抗告為無理由予以駁回。抗告人復對該 裁定提起再抗告,依前開說明,即有未合。原法院因以裁定駁回其再抗告,經核於法 無違誤。抗告論旨求予廢棄,為無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 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五 月 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蕭 亨 國 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楊 隆 順 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劉 延 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