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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抗字第 2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5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聲請停止訴訟程序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二七六號   抗告人 甲○○ 右抗告人因與保證責任新竹巿第五信用合作社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停止訴訟程 序,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六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八十四年度上字第一五五 九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所謂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 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係指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民事訴訟之裁判, 刑事訴訟解決,其民事訴訟即無由或難於判斷者而言。本件原法院以:抗告人以相 對人保證責任新竹巿第五信用合作社提出訴外人彭達潤之借據,伊並未見過,該借據 係彭達潤串通相對人承辦人所偽造,伊已向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告訴彭達潤偽造 文書,為此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云云。但抗告人之該抗辯,民事法院當可自行調查 審理,抗告人告訴彭達潤偽造文書,並不足以影響本件清償借款之裁判,即無在刑事 訴訟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因而裁定駁回其聲請,經核於法無違誤。 抗告意旨,聲明廢棄原裁定,難謂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 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五 月 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 啟 賓 法官 洪 根 樹 法官 謝 正 勝 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黃 熙 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五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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