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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抗字第 2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5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二七八號   抗告人 乙○○ 右抗告人因與甲○○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三 月六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八十五年度聲字第二六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抗告,因裁定而受不利益者,不得為之,是為訴訟法上之原則。本件原法院就相 對人甲○○對兩造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提起之上訴,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僅有使相對 人因上訴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二十七萬一千七百二十一元暫行免繳之效力, 抗告人得請求相對人賠償訴訟費用之權利,既未受影響,即未因該裁定而受不利益, 首揭說明,對該裁定自不得抗告。茲竟提起抗告,要難謂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 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五 月 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 啟 賓 法官 洪 根 樹 法官 謝 正 勝 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黃 熙 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五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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