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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抗字第 2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5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二九○號   抗告人 甲○○ 右抗告人因與華隆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三月 七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八十五年度重再字第二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本件原法院以:提起民事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九條之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訴訟程式。抗告人對於原法院八十三年度重附民上字第十九號確 定判決向原法院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原法院裁定限期於七日內補正, 抗告人逾期未補正。抗告人雖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法院裁定駁回其聲請確定,此有 送達證書、及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四年度聲字第四五八號、原法院八十五年度抗字 第二三七號及八十五年度再抗字第二○號裁定附卷,並經原法院調取上開卷宗查 明屬實。是抗告人提起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因而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訴,經核於法 無違誤。抗告意旨,聲明廢棄原裁定,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 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五 月 十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 啟 賓 法官 洪 根 樹 法官 謝 正 勝 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黃 熙 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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