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三五五號
抗告人 郭煥章
右
抗告人因與
相對人劉德生間撤銷
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四月三十日台
灣高等法院裁定(八十五年度抗字第五六九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
駁回。
抗告
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六條第二項規定:
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為不合法而駁回
之,或以抗告為有理由而廢棄或變更原裁定者,對於該裁定得再為抗告。依此規定之
反面解釋,抗告法院以抗告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裁定,自在不得再為抗告之列。
本件抗
告人對於原法院認其抗告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裁定,提起再抗告,原法院認其再抗告為
不合法,裁定
予以駁回,
依首揭說明,
自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
廢棄,
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
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曾 桂 香
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徐 璧 湖
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陳 國 禎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七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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