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抗字第 3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7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假扣押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三七一號   再抗告人 黃美玉 右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聯發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 五年四月二十二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八十五年度抗字第一○○一號),提起再抗告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訴訟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本件原法院以:訴訟能力之有無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 能力之規定於假扣押事件亦應用。本件再抗告人聲請假扣押,其聲請狀業已載明其 因車禍腦部受傷而成植物人,有診斷書在卷可證,是再抗告人是否有獨立之訴訟能力 ,顯有可疑。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未予調查,竟准其假扣押之聲請,尚有未當,將該 准予假扣押之裁定廢棄,發回該法院另為適當之處理,經核於法並無違誤。再抗告意 旨謂其於具狀聲請假扣押時,尚未臨不醒人事之狀態,故尚有行為能力云云,指摘原 裁定不當,求予廢棄,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 、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七 月 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曾 桂 香 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徐 璧 湖 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蘇 茂 秋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七 月 十七 日 L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