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三七七號
抗告人 甲○○
右
抗告人因與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
八十五年五月六日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裁定(八十四年度重勞上字第一號),提起
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
駁回。
抗告
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本件抗告人於民國八十五年二月三日具狀撤回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三年度勞上字第
二六號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之訴訟,
相對人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於八十五
年二月六日收到撤回狀
繕本後十日內未提出
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三條、第
二百六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視為同意撤回,該訴應已生撤回之效力。原法院本此理由
,並說明抗告人空言主張相對人係以不正當方法誘迫抗告人而取得撤回狀,撤回
非抗
告人之意願
云云,
不足採信,因而裁定駁回抗告人
續行訴訟之
聲請,經核於法並無違
誤。抗告論旨仍執陳詞,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
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七 月 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蕭 亨 國
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楊 隆 順
法官 許 朝 雄
法官 楊 鼎 章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七 月 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