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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抗字第 3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7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分割契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三九五號   抗告人 甲○○ 右抗告人因與乙○○間請求履行分割契約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九 日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裁定(八十四年度抗字第五七六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 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三 條定有明文。所謂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係指每一審級訴訟程序開始後尚未終 結以前所為之裁定而言。本件原法院命再開已閉之言詞辯論並指定期日準備程序之 裁定,係屬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又無特別規定,依前開說明,自不得抗告。 抗告人具狀對之提起抗告,於法不合,原法院以裁定駁回其抗告,無違誤。抗告意 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 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七 月 十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蕭 亨 國 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楊 隆 順 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徐 璧 湖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八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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