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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抗字第 4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8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分配表聲明異議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四二七號   抗告人 丙○○       乙○○ 右抗告人因與甲○○等間分配表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六月十日台灣 高等法院裁定(八十五年度抗字第二二四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之 ,或以抗告為有理由而廢棄或變更原裁定者,對於該裁定得再為抗告。依此規定之反 面解釋,抗告法院以抗告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裁定,自在不得再為抗告之列。本件抗告 人對於原法院認其抗告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裁定,提起再抗告自合法。原法院因以裁 定駁回其所提起之再抗告,經核於法無違誤。抗告意旨,聲明廢棄原裁定,難認有 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四十四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 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八 月 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 啟 賓 法官 洪 根 樹 法官 謝 正 勝 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黃 熙 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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