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抗字第 4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8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房屋強制執行聲請確定執行費用額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四六四號   再 抗告 人 財團法人中華福音道路德會   法定代理人 林阿連 右再抗告人因與甲○○○間返還房屋強制執行事件,聲請確定執行費用額,對於中華 民國八十五年四月十九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八十五年度抗字第一三三號),提起再 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程序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本件原法院以:再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返還房屋強制執行事件,再抗告人依強 制執行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提具計算書,向台灣新竹地方法院聲請確定執行費額,經裁 定確定為新台幣(下同)六萬二千九百八十元,但其計算書所列執行費為三萬九千一 百七十元,台灣新竹地方法院裁定准許五萬八千七百六十四元,並未說明其依據,又 所列警員出差旅費一千二百元並無單據證明,均有未合。將台灣新竹地方法院之裁 定廢棄,發回該法院更為裁定,經核於法並無不當。再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 聲明廢棄,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四十四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 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八 月 二十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 啟 賓 法官 洪 根 樹 法官 謝 正 勝 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黃 熙 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九 月 五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