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四六四號
再
抗告 人 財團法人中華福音道路德會
法定
代理人 林阿連
右再
抗告人因與甲○○○間返還房屋
強制執行事件,
聲請確定
執行費用額,對於中華
民國八十五年四月十九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八十五年度抗字第一三三號),提起再
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再抗告
駁回。
再抗告程序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本件原法院以:再抗告人與
相對人甲○○○間返還房屋強制執行事件,再抗告人依強
制執行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提具計算書,向台灣新竹地方法院聲請確定執行費額,經裁
定確定為新台幣(下同)六萬二千九百八十元,但其計算書所列執行費為三萬九千一
百七十元,台灣新竹地方法院裁定准許五萬八千七百六十四元,並未說明其依據,又
所列警員出差旅費一千二百元並無單據證明,均有未合。
爰將台灣新竹地方法院之裁
定廢棄,發回該法院更為裁定,經核於法並無不當。再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
聲明廢棄,
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四十四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
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八 月 二十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 啟 賓
法官 洪 根 樹
法官 謝 正 勝
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黃 熙 嫣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九 月 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