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四六七號
抗告人 甲○○
乙○○
張周美
右
抗告人因與
相對人四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等事件,
聲請補充判
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月三十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八十四年度重上更㈡字第
八七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
駁回。
抗告
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按對第二審法院關於
假執行之
裁判,不得聲明不服,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八條定有
明文。所謂關於假執行之裁判,
乃指與假執行有關之一切裁判而言,更正假執行之裁
定,就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聲請補充判決所為之裁判,亦屬包含在內。
本件抗告人對
於原裁定駁回其就免為假執行之補充判決聲請,提起抗告,依上說明,自
非合法。至
原裁定
正本記載得提出
抗告狀,係屬誤載,併此敍明。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
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八 月 二十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曾 桂 香
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徐 璧 湖
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梁 松 雄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九 月 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