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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抗字第 5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9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停止執行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五○四號   抗 告 人 地球綜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天送 右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亞洲化學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 五年八月八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八十五年度聲字第九○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 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當事人對於法院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不得抗告,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三項定 有明文,如此項裁定附有須提供如何擔保之條件者,該條件即為裁定本身之重要部分 ,自不能謂其可與裁定分離,而得對之單獨提起抗告,此為當然之解釋,(參閱本院 六十九年度台抗字第一四一號判例)。本件抗告人對於原法院所為命相對人供擔保准 予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有關命供擔保部分不服,提起抗告,依上說明,其抗告自合 法。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強制執行法四十四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 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九 月 十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張 福 安 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蘇 達 志 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葉 賽 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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