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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抗字第 5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10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房屋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五二八號   抗告人 甲○○ 右抗告人因與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六 月二十一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八十四年度上字第一三四四號),提起抗告,本院裁 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 ,上訴人應於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法院毋庸命 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條第二項及第四百七 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甚明。本件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間請求返還房 屋事件,不服第二審判決,於民國八十五年五月十七日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於上訴狀 內表明上訴理由,亦未提出上訴理由書,其上訴自合法。原法院因於逾期後之八 十五年六月二十一日以裁定駁回抗告人之第三審上訴,首揭說明並無違誤。抗告意 旨,聲明廢棄原裁定,難認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 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 月 四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 啟 賓 法官 洪 根 樹 法官 謝 正 勝 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黃 熙 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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