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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抗字第 5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1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房屋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五七四號   再抗告人 甲○○ 右再抗告人因與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 九月四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裁定(八十五年度抗字第八○○號),提起再抗告,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訴訟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抗告,因裁定而受不利益者不得為之,是為訴訟法上之原則。本件相對人臺灣高 等法院臺中分院訴請再抗告人返還房屋事件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下稱臺中地院) 審理時,再抗告人提起反訴。臺中地院以再抗告人未繳納反訴裁判費為由,駁回其反 訴。經再抗告人抗告,原法院認其抗告為有理由,裁定將前開裁定予以廢棄,發回臺 中地院更為審理。再抗告人顯然未因原法院此項裁定而受有不利益,首揭說明,其 對原裁定提起再抗告,自有未合。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 、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 啟 賓 法官 洪 根 樹 法官 謝 正 勝 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黃 熙 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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