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六二三號
抗 告 人 鉦營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憶里
抗 告 人 甲○○
吳傑威
右抗告人因與
相對人乙○○間
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再審,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月
十四日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裁定(八十五年度再字第三七號),提起抗告,本院裁
定如左:
主 文
抗告
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按聲請
拍賣抵押物係
非訟事件,
而非訟事件法並無再審及
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再審之
規定。
本件抗告人對於八十五年九月十二日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八十五年度抗字第
七二○號拍賣抵押物事件所為確定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四百九十六
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向原法院聲請再審,自非合法。原法院因而裁定駁回其聲請,
核無不合。抗告論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並依
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八條、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
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徐 璧 湖
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袁 再 興
法官 許 朝 雄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