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抗字第 6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1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六四七號   抗告人 甲○○○ 右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中央信託局等間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月一日 台灣高等法院裁定(八十五年度再抗字第一○二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抗告為受裁定之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對於裁定聲明不服之方法,若受裁定 之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即不得為之。(參閱本院四十四年度台抗字第一○四號 判例)。本件原法院以:抗告人並非原法院八十五年度再抗字第九十一號裁定之再審 聲請人,竟對該裁定聲請再審,自非合法,因而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經核於法並無違 背。抗告論旨執陳詞,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 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張 福 安 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蘇 達 志 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葉 賽 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一 月 七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