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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抗字第 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2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六五號   抗 告 人 甲○○         乙○○ 右抗告人因與台北市第九信用合作社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 十一月二十四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八十四年度抗字第二二七四號),提起抗告,本 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訟事件法第二十八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抗告法院之裁 定,以抗告為不合法而駁回之,或以抗告為有理由而廢棄或變更原裁定者,對於該裁 定得再為抗告。依此規定之反面解釋,抗告法院以抗告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裁定,自在 不得再為抗告之列。本件抗告人對於原法院認其抗告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裁定,提起再 抗告,自非合法。原法院因以裁定駁回其再抗告,無不合。抗告論旨求為廢棄,自 無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八條、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二 月 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蕭 亨 國 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楊 隆 順 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劉 延 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二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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