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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抗字第 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3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強制執行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九二號   抗告人 甲○○ 右抗告人因與國泰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強制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 一月二十三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八十四年度再抗字第六二號),提起抗告,本院裁 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本件原法院以: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具體表明再審理由,觀之民事訴訟法第 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自明。本件抗告人對於原法院八十四年 度抗字第二五三五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表明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 、第四百九十七條之何條款事由為之,已有未合,遍觀其聲請狀,亦無何具體再審理 由之記載,是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因而以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經核於法無 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四十四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 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三 月 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蕭 亨 國 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楊 隆 順 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楊 鼎 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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