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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聲字第 1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3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塗銷土地所有權登記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一○號   聲請人 乙○○ 右聲請人因與甲○○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登記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左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請求救助之事由,應提出能 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四條 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甲○○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登記事件,向本院聲請 訴訟救助,無以:伊年邁無法從事工作,家境窮困,告貸無門,無資力繳納訴訟費 用云云,為論據。查聲請人在本件第一、二審曾經繳納裁判費,有裁判費收據附卷 可稽。聲請人既不能釋明其經濟狀况確有重大之變遷,不得遽為聲請訴訟救助,其聲 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三 月 十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范 秉 閣 法官 朱 錦 娟 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顏 南 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三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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