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七號
聲 請 人 乙 ○ ○
丙○○○
千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法定
代理人 謝 阿 紗
右
聲請人因與甲○○間請求
拍賣抵押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九月二十五日本
院裁定(八十四年度台抗字第五一○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聲請
拍賣抵押物事件係
非訟事件,
而非訟事件法並無再審及
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再
審之規定。
本件聲請人對於本件就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所為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百零七條、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二款聲請再審,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
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八條、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
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奇 福
法官 許 朝 雄
法官 梁 松 雄
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劉 福 聲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四 月 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