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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聲字第 1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4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三六號   聲請人 甲○○ 右聲請人因與乙○○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當事人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固得聲請訴訟救助,然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 ,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又當事人在原審曾經繳納裁判費,而於訴訟進行中不能釋 明其經濟狀況確有重大之變遷,不能遽為聲請訴訟救助。查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所提 出之里長證明書,僅載明聲請人年老體衰,無力工作,生活貧困等語,並不足以釋明 聲請人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又聲請人在原審曾繳納裁判費(見二審卷一○頁 ),上開證明書,亦不能釋明其經濟狀況確有重大之變遷,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即 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四 月 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奇 福 法官 許 朝 雄 法官 梁 松 雄 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劉 延 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四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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