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三六號
聲請人 甲○○
右
聲請人因與乙○○等間請求
拆屋還地事件,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固得聲請訴訟救助,然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
,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又當事人在原審曾經繳納
裁判費,而於訴訟進行中不能釋
明其經濟狀況確有重大之變遷,不能遽為聲請訴訟救助。查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所提
出之里長證明書,僅載明聲請人年老體衰,無力工作,生活貧困等語,並不足以釋明
聲請人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又聲請人在原審曾繳納裁判費(見二審卷一○頁
),
上開證明書,亦不能釋明其經濟狀況確有重大之變遷,
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即
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
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四 月 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奇 福
法官 許 朝 雄
法官 梁 松 雄
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劉 延 村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四 月 二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