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一四六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黃則謠
聲 請 人 乙○○
法定代理人 黃江容
代 理 人 劉明輝
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甲○○
收養乙○○為養子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指定台灣板橋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四 月 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蕭 亨 國
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楊 隆 順
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劉 延 村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