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七○號
聲 請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曉堂
代 理 人 侯國謀
右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俊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執行事件(台灣台北地方法
院八十五年度民執丙字第一一七一號),聲請停止
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提起再審之訴,法院
非有必要情形,應不得為停止執行之裁定。
本件聲請人以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之事由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部分,該再審之
訴既屬不合法,且經本院另以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訴。茲聲請人
猶對
上開執行事件聲請
本院裁定停止其強制執行,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
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四 月 十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張 福 安
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蘇 達 志
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許 澍 林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四 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