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一八六號
聲 請 人 乙○○
(即
收養 人)
代 理 人 黃正男
聲 請 人 甲○○民
(即被收養人)
法 定代理 人 林麗寶
陳景仁
右
當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指定台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四 月 十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曾 桂 香
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徐 璧 湖
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蘇 茂 秋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四 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