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九二號
聲 請 人 劉秀雄
千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法定
代理人 謝阿紗
右
聲請人因與中國大眾康寧互助會間聲請清算解散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
十二日本院裁定(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二五、二六、二七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
如左: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聲請人聲請裁定命
相對人清算解散,係
非訟事件,
而非訟事件法並無再審及
準用民
事訴訟法關於再審之規定。
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就其聲請裁定命相對人清算解散事件
所為之裁定,聲請再審,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
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
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奇 福
法官 許 朝 雄
法官 梁 松 雄
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劉 福 聲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五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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