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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聲字第 1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4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清算解散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九二號   聲 請 人 劉秀雄         千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謝阿紗 右聲請人因與中國大眾康寧互助會間聲請清算解散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 十二日本院裁定(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二五、二六、二七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 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聲請人聲請裁定命相對人清算解散,係訟事件,而非訟事件法並無再審及準用民 事訴訟法關於再審之規定。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就其聲請裁定命相對人清算解散事件 所為之裁定,聲請再審,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 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奇 福 法官 許 朝 雄 法官 梁 松 雄 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劉 福 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五 月 十一 日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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