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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聲字第 2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5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租佃爭議聲請停止強制執行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二二五號   聲請人 甲○○       乙○○ 右聲請人因與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高雄仁愛之家間強制執行事件,聲請停止強制執行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與相對人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高雄仁愛之家間租佃爭議事件, 業經相對人聲請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五年度執字第二一二○號)核發執行命令, 開始強制執行。伊已向鈞院提起再審之訴,倘該事件判決確定前遽予執行,對伊所 生損害至鉅,故願供擔保請准裁定停止強制執行等語。第查聲請人對本院八十四年度 台上字第二九七五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業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五年五月十七日判 決駁回在案(八十五年度台再字第二三號),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即失所依據 ,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強制執行法第四十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 、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五 月 十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 啟 賓 法官 洪 根 樹 法官 謝 正 勝 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黃 熙 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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