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二二五號
聲請人 甲○○
乙○○
右
聲請人因與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高雄仁愛之家間
強制執行事件,
聲請停止強制執行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伊與
相對人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高雄仁愛之家間租佃爭議事件,
業經相對人聲請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五年度執字第二一二○號)核發
執行命令,
開始強制執行。
惟伊已向
鈞院提起再審之訴,倘該事件判決確定前遽予執行,對伊所
生損害至鉅,故願供
擔保請准裁定停止強制執行等語。第查聲請人對本院八十四年度
台上字第二九七五號
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業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五年五月十七日判
決駁回在案(八十五年度台再字第二三號),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即失所依據
,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強制執行法第四十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
、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五 月 十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 啟 賓
法官 洪 根 樹
法官 謝 正 勝
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黃 熙 嫣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