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二二七號
聲 請 人 丙○○
Van de
甲○○
Bos,Chr
共同
代理人 張美娜
右
聲請人因聲請認可
收養乙○○為養子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指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五 月 十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曾 桂 香
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徐 璧 湖
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蘇 達 志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